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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题

2024-02-28 常见问题 3 作者:网友投稿

民法案例分析题

答案:第一问,合伙关系成立。因为高某与杨某,程某之间分别订立了合伙协议。第二问,李某的货物损失由杨某承担。杨某与高某是合伙关系,对货物的损失无限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货物的损失是由于杨某的疏忽造成的,杨某具有重大过错,所以货物损失应由杨某赔偿。李某德弟弟的医药费由高某承担赔偿责任。李某的弟弟是由高某打伤的,是高某的个人行为造成的结果,与合伙事务没有关系,所以应由高某赔偿。

十个典型的民事纠纷案例分析

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件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判决表明,司法可以同情弱者,但对于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予鼓励、不予保护。

吴某某系该村村民,其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从树上跌落受伤,抢救无效死亡。

吴某某子女李某某等人起诉该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共计60余万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案涉景区属于开放式景区,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采摘杨梅的旅游项目,杨梅树本身并无安全隐患,若要求某村委会对景区内的所有树木加以围蔽、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显然超过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

法院认为,吴某某私自爬树采摘杨梅,不仅违反了该村村规民约中关于村民要自觉维护村集体的各项财产利益的村民行为准则,也违反了爱护公物、文明出行的社会公德,有悖公序良俗。

某村委会对吴某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可以同情弱者,但对于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予鼓励、不予保护。

”最高法指出,如果“谁闹谁有理”“谁伤谁有理”,则公民共建文明社会的道德责任感将受到打击,长此以往,社会的道德水准将大打折扣。

最高法表示,本案再审判决明确对吴某某的不文明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改判吴某某对坠亡后果自行担责。

撞伤儿童离开被阻猝死法院:阻止者无须担责另一起典型案例显示,河南信阳市民郭某林在某小区骑自行车时将在小区内玩耍的五岁男童罗某某撞倒在地,造成罗某某右颌受伤出血。

郭某林称是罗某某撞了自己,欲先离开。

因此,郭某林与孙某发生言语争执。

孙某站在自行车前阻拦郭某林,不让郭某林离开。

郭某林情绪激动倒地。

事发后,郭某林的配偶及子女,起诉请求孙某及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共计40余万元,并要求孙某赔礼道歉。

河南信阳市平桥区法院认为,孙某的目的在于保护儿童利益,该行为符合常理,不仅不具有违法性,还具有正当性,应当给予肯定与支持。

孙某在阻拦过程中虽与郭某林发生言语争执,但孙某的言语并不过激,其阻拦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阻拦行为本身不会造成郭某林死亡的结果。

在郭某林倒地后,孙某及时拨打120急救热线求助,郭某林在抢救过程中因心脏骤停而不幸死亡,孙某的阻拦行为与郭某林的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孙某亦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法指出,一段时期以来,“搀扶摔倒老人反被讹诈”等负面新闻屡屡见诸媒体报道,公众良知不断受到拷问和挑战,引发了人们对社会道德滑坡的担心和忧虑。

本案中,好心人孙某对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进行合理阻止,不仅不具有违法性,反而具有正当性,值得肯定和鼓励。

本案判决好心人不担责,向社会公众明确传递出法律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消除了老百姓对助人为乐反而官司缠身的担心和顾虑,让“扶不扶”“救不救”等问题不再成为困扰社会的两难选择。

最高法进一步指出,撞伤儿童离开被阻猝死索赔案、自愿赡养老人继承遗产案、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案等三案,通过司法裁判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作出肯定性评价,从正面倡导公民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引导公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形成中华儿女互有责任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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