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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阶梯电价标准

2024-03-08 奇闻异事 4 作者:网友投稿
河北:尖峰电价上涨20%。居民用电最高每度1.06元

10月28日,河北省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河北南网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自去年12月份以来,对河北南网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再做调整。在时段划分上,本次调整充分考虑了河北南网新能源的大规模发展导致的峰谷时段变化,夏季晚峰的19时至22时、其他季节的午间低谷12至15时值得注意。在价格方面,峰谷电价浮动范围从原来的50%提升至70%,在提高峰段用电价格的同时,也提高了新能源大发期间的谷段价格,通过电价机制将进一步引导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电网保供和新能源消纳能力。

解读:平段电价即正常的价格,像居民用电,一般是每度0.52元。低谷电价是平段电价下浮70%,每度电只有0.156元;高峰电价则是平段电价上浮70%,每度电要0.884元;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再次上涨20%,每度电1.06元。

而就在前不久,江西、河南两省先后也发布了分时电价政策。

江西:居民用电无影响,工商业用电影响大

11月7日,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江西将适当扩大电费峰谷价差。即:高峰时段电价上浮50%,低谷电价时段下浮50%,比现行上下浮动幅度扩大了20%。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解读:江西省的分时电价,主要面向的是大工业用电,对大工业用户用电分季节重新划定峰、谷、平时间段,高峰时段电价上浮50%,低谷时段电价下浮50%。居民用电则暂时不变。

河南:居民用电最低每度便宜0.12元

同日,河南省发改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实施季节性电价机制,每年1月、7—8月、12月,在平段电价不变的基础上,峰平谷电价比调整为1.71:1:0.47。同时恢复尖峰电价机制,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其他月份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解读:河南省对居民用电做出规定,峰谷时段及电价标准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高峰时段为每日8—22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3元;低谷时段为每日22时至次日8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2元。河南省的分时电价新规,也是从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政策如下: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河北南网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河南阶梯电价标准

石家庄、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发展改革委,辛集市、定州市发展改革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电力有限公司、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提升电网保障电力供应能力,充分发挥分时电价政策在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结合河北南网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电网负荷峰谷差不断拉大的新形势,现对河北南网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分时电价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实施范围

河北南网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继续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1〕154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分时电价机制执行范围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1〕1668号)执行。

二、时段划分

(一)夏季(6、7、8月)

低谷0—8时;平段8—15时、23—24时;高峰15—19时、22—23时;尖峰19—22时。

(二)冬季(每年12、次年1、2月)

低谷:1—6时、12—15时;平段:0—1时、6—12时、15—16时;高峰:16—17时、19—24时;尖峰:17—19时。

(三)其他季节(每年3、4、5月及9、10、11月)

低谷:1—6时、12—15时;平段:0—1时、6—12时、15—16时;高峰:16—24时。

三、浮动比例

平段电价按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代理购电平均上网价格执行,高峰和低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段电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70%;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四、市场化电力用户执行方式

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前,完善电力中长期交易方案,按照国家要求实行分时段签约,明确并指导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本通知分时电价的峰谷电价价差。

五、工作要求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公司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准确解读电价政策,强化舆论引导,争取各方理解支持;加强舆情监测预警,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确保峰谷分时电价平稳实施。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0月28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经济发展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省内各增量配电网企业: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更好引导用户调整用电负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扩大分时电价执行范围

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工商业电力用户应执行分时电价,其中,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鼓励工商业电力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

二、完善峰谷电价机制

(一)峰谷时段。根据近三年电力系统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电力供需状况等情况,全年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其中,高峰时段为10—14时和17—21时,低谷时段为23时至次日7时,其余时段为平段。

(二)峰谷比价。峰平谷电价比调整为1.64:1:0.41,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64%、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9%。工商业电力用户平段电价由市场交易购电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按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价不参与浮动。

三、实施季节性电价机制

每年1月、7—8月、12月,对分时电价电力用户执行季节性电价,在平段电价不变的基础上,峰平谷电价比调整为1.71:1:0.47。根据电力供需关系和发、用电成本等情况,适时调整季节性峰平谷比价或暂停执行季节性电价。

四、恢复尖峰电价机制

每年1月、7—8月、12月,对分时电价电力用户执行尖峰电价,其中,1月、12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8—19时,7—8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2—14时和20—21时,用电价格在其他月份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五、继续执行现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城乡居民“一户一表”用户、合表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及电价标准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高峰时段为每日8—22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3元;低谷时段为每日22时至次日8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2元。其中,“煤改电”居民用户采暖季期间(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高峰时段缩短为每日8—20时,低谷时段延长为每日20时至次日8时。

六、完善市场化用户执行方式

根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通知规定范围内的分时电价电力用户,在参加市场化交易后仍应当执行分时电价机制,在中长期交易合同签订时应当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本通知明确的对应时段峰谷电价价差。市场交易合同(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以及申报购电价格峰谷比例低于本通知要求的,结算时购电价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现货交易实施后,参与用户的电量交易价格和输配电价按现货市场交易有关规则执行,原则上不再执行分时电价政策。

七、保障措施

(一)电网企业(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和省内各增量配电网企业,下同)和分时电价电力用户应当尽快完成计费系统调整和分时计量装置改装,具备分时电费结算条件的应于下一个抄表周期开始执行,电网企业应提前告知,做好服务,暂不具备条件的执行平段电价。分时计量装置安装和计费系统调整由电网企业负责,所需费用由电网企业承担。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本通知规定范围内的分时电价电力用户,由于用户原因没有改装分时计量装置的,用户用电量按峰段电价结算;由于电网企业原因未完成计费系统调整和计量装置改装的,用户用电量按谷段电价结算,所产生的损失由电网企业承担。

(三)电网企业要对分时电价(含尖峰电价)政策的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

(四)每年3月底前,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应当向省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以下情况:上一年度系统负荷曲线变化情况、系统峰谷差和负荷率变化情况、加权平均电价变动情况、执行分时电价机制的收入变化情况等。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视情况对分时电价机制实施范围、时段、上下浮动比例等进行校核和动态调整。

(五)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政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告知相关电力用户并进行政策解读,争取各方理解支持,确保调整后的分时电价机制平稳实施。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2022年11月5日

来源:光伏产业网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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