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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三,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

2024-02-24 居家生活 2 作者:网友投稿

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

六、其他重点方面1、“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了需要报批生效合同的司法审理方式。

在合同获得批准前,需要先行提请报批义务的诉请或请求解除合同并承担违反报批义务的赔偿责任。

在获得批准前,一方不宜起诉履行合同义务。

该条规定与九民纪要关于未经报批生效合同可以解除的规定一致。

该条规定弥补了关于未履行开票义务导致的损失如何进行司法处理的长期空白。

3、“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了定金罚则的适用方式及调减机制,并约定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若没有约定定金性质,则可主张不适用定金罚则。

这对日常生活中的租赁押金及交易押金等罚没方式具有较大影响,一定程度上挽损了定金罚没或双倍赔偿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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