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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有死刑吗

2024-02-28 奇闻异事 2 作者:网友投稿

美国刑法严还是中国严

当今世界的法律体系总的来说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个法系的主要差别为是否有民法典。

其中英美法系又称判例法法系,主要特点是以判例法为主,成文法为辅,并且没有成文的民法典。

英美法系顾名思义,其代表性国家为英国、美国。

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主要特点为,以法典化的形式制定法律,一般都有自己的民法典,日本、德国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

而中国是吸取大陆法系的精华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系,但是本质上依然属于大陆法系。

具体来说,中国法律与美国法律最大的不同在于,是否有成文的法律规定,如我国的刑法典与民法典都是成文法。

而美国的成文法寥寥无几,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基本依靠各级法院的判例法,但是美国也不是没有成文法,美国宪法及其27条宪法修正案就是美国最重要的成文法。

一、中美关于宪法的差异美国宪法由《1787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和27条宪法修正案(Amendments to the Constitution ofthe United States)组成,其中《1787宪法》并没有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只规定了美国的政治制度,所以在之后的200多年里,美国国会先后通过了27条宪法修正案,并沿用至今。

美国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直接引用宪法以及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具体来说,警察在未取得搜查令的前提下,不得进入公民住所或办公室进行搜查。

如果警察进行了非法搜查,法官可以根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认定搜查违法,进而判决因非法搜查所取得的证据违法,不可作为定案依据。

但在中国,法官并不可以直接依据宪法中的内容审判案件。

虽然不可以直接引用宪法中的条文,但是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我国所有的法律、法规、规章都是遵循宪法中的精神而制定出来的,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运用的具体法条背后都蕴含着宪法中的精神。

例如刑法基本原则中的,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就是贯彻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的规定而制定出来的。

所以说在我国,虽然不能直接运用宪法条文,但每一部法律、法规、规章都是对宪法精神的延续,这也是宪法在我国法律中起主导地位的体现。

二、中美对于证据是否有效的差异对于一份证据能否在诉讼中使用,中美双方适用的原则大致都是相同的,但是在有些细节的地方还是有一些差异。

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关于证据的适用,有一个明显区别于我国证据适用的理论,这就是毒树果实理论(Fruit of the poisonous)。

毒树果实理论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关于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使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毒树果实理论的意思是指,在警方调查过程中,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树),和通过这个非法的证据(树)而取得的其他证据(果实),也应该认定为通过非法手段而取得证据,进而这两个证据都不可作为定案依据来使用。

但是在我国,并没有类似于美国毒树果实的理论。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如果一个证据取得不合法,那么这个证据自然不可以成为定案依据,但通过这个不合法的证据而取得的证据却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举个例子来说,一位警察在没有取得搜查证的情况下,搜查了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发现了一把车钥匙,通过搜查到的车钥匙,打开并进入了犯罪嫌疑人的车辆,在嫌疑人车里发现了可以认定嫌疑人犯罪的证据。

那么在美国法律下,这个在犯罪嫌疑人车里发现的证据,就应该因毒树果实理论而排除。

而在中国法律下,这个在犯罪嫌疑人车里发现的证据可以不被排除。

三、中美陪审制度的差异陪审制度在中美两国的法律中都有规定,但是中美两国关于陪审制度的规定却不尽相同。

在我国实行的是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在案件中享有和法官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在开庭审理中,人民陪审员和法官一同坐在审判席上,既要审理案件事实,又要审理如何运用相关的法律。

而美国却是实行陪审团制度,并且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其中大陪审团的成员一般为16人-23人,小陪审团人数为6人-12人。

一般而言大陪审团的成员是有任期限制的,而小陪审团的人员只针对个案,案件审理结束后,小陪审团即宣告解散。

在美国,陪审团成员只审理案件事实,不审理法律适用。

即陪审团成员只是审理犯罪嫌疑人有罪还是无罪,并不审理犯罪嫌疑人犯了何罪,应该适用哪一条或哪几条法律。

在陪审团成员表决犯罪嫌疑人有罪之后,法官再通过案件事实,认定犯罪嫌疑人犯了何罪,应该怎样处罚。

所以说中美两国在陪审制度上有着本质的区别。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不但要审理被告是否有罪,而且要审理因为适用了哪条或哪几条法律,所以认定被告有罪,并处以何种处罚。

而美国的陪审团成员,只需要判断被告是否有罪,而无需提出应适用何种法律判决被告有罪。

四、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中美两国司法制度之间的差异,其本质在于中美两国政治制度之间的差异。

我国的政治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主义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而美国的政治制度为三权分立制度,其主要表现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

政治制度的不同,就导致了司法制度的差异。

司法制度中法院层级的设立,中美两国有着本质上的差别。

在中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而在美国,法院分为两个系统,分别为联邦系统法院和各州系统法院,并且各州法院和联邦法院都有自己独立的组织体系。

其中联邦系统法院主要管辖:涉及美国宪法的案件、联邦法律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联邦政府的案件、州与州之间的案件以及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争议。

因为美国各州的法律都不尽相同,所以除了上述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外,一般不涉及联邦法律的民事与刑事案件都由各州法院进行审理。

五、美国特色的法律制度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又称司法审查制度,该制度起源于1803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在美国司法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该案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在司法上至高无上的权威,真正确保了美国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彼此之间互相独立,相互制约的政治结构。

在此案之前,司法权是三权中能力最为薄弱的一个,因为宪法之中虽然规定了三权分立的框架,但司法机关无权立法,只能通过宪法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审理案件,且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宪法最终解释权的归属,司法机关不能采取任何的主动行动。

但是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后,联邦最高法院被赋予了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并裁决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是否有违反宪法的行为。

如确有违宪行为,则联邦最高法院可以裁定,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宪法,该行立法行为或行政行为无效。

美国刑事诉中的沉默权,又称米兰警告(Miranda Warnings),这是美国刑事诉讼中一项特殊且意义重大的权利,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询问时,有权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警方的问题。

但米兰随后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并称其供述是被逼迫的,其并不知晓自己有权不自证其罪,美国联邦法院以五比四的比例判决,米兰达所做的认罪供词无效,理应被排除。

在此案之后,美国警方在逮捕、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询问证人的时候,都会向对方宣读米兰达警告。

”如果警方在讯问前没有宣读米兰达警告,那么即使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自认其罪,法官依然要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因为该口供的取得违法。

关于“米兰达警告”是否会袒护犯罪嫌疑人,导致有些真正犯罪的人逃脱法律的制裁,在美国学术界一直有所争论。

但不可否认的是,“米兰达警告”是一把双刃剑,其在保护人权的基础上,确实会导致某些居心叵测的人逃脱法律的制裁。

综上所述,中国法律和美国法律之间的差异,上至法律制度,下至具体的规则运用,都有或大或小的差异。

但总的来说不论中国法律还是美国法律都本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角度来实施,其目的是要通过正义的法律来和公平的裁判,来保护公民合法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强大的公权力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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