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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2024-02-27 奇闻异事 3 作者:网友投稿

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根据2021年的司法解释,调整量刑建议主要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等因素。在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的客观和主观情节,并根据犯罪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进行适当的减轻或加重处罚。同时,还应考虑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等因素,以确保量刑公正合理。

刑事诉讼法案件处理

规范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工作,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公正高效开展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工作,成为当前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办案机关亟待解决、完善的一项重大现实命题。

一、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现状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涉及审前、审判、执行各个阶段,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具有很强的全局性。

近年来,公检法办案机关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为依法开展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

但同时,课题组研究分析,现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很多条文表述较为原则,欠缺可操作性,在涉案财物处置新情况、新问题频发的背景下,难以满足和应对实践需求。

具体来说,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工作主要面临以下痛点堵点难点问题:1.刑民交织问题突出,法律适用不够统一。

实践中,当前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不同层级被告人的退赔责任如何确定,争议较大,法律适用并不统一;刑事案件涉案财物追缴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尚不协调,当事人、被害人、案外人等各方主体利益冲突较大;刑民责任交叉情形下涉案财物的分配顺位争议不断,主要涉及退赔被害人损失与普通民事债权清偿的顺位、存在优先受偿权的民事债权的保护与清偿范围、退赔被害人损失与破产程序的关系等。

2.处置主体权责不清,相关工作衔接不够顺畅。

目前,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以及法院不同内设部门之间,权责不清、配合协调不够顺畅的情形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容易导致涉案财物权属证据收集不够、续封续冻工作衔接不畅、先行处置工作虚置、继续追缴工作难以开展、财产异议受理程序混乱以及移送执行工作不畅等实际问题。

囿于职能及专业限制,一些办案机关或多或少存在“重查轻管”“一查了之”以及“处置方式单一粗糙”等问题,容易引发被投资企业资金链断裂、在建项目“烂尾”等后果,不利于实现追赃挽损效果的最大化。

4.权利救济程序不明,规范救济机制欠缺。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过程中,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情形较为普遍。

针对异议受理部门的选择、异议处理的具体程序、异议结论的答复方式等程序性事项,各地公检法机关操作并不一致,且欠缺规范性,导致对当事人、案外人的权利救济并不充分,甚至容易激发矛盾。

如何规范处置涉案财物权属争议,防止引发更多的“案中案”,也是当前涉案财物处置过程中的一项难点工作。

二、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的整体要求与原则课题组认为,人民法院等办案机关应当充分认识当前开展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复杂性与重要性,并遵循以下原则与要求:第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力保障各方主体权益。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开展是否公正、高效,要由人民群众切身感受。

人民法院等办案机关应当切实提升依法高效规范处置涉案财物的水平,保障被害人、利害关系人、被告人等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经济犯罪案件特别是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工作更是处理该类案件的重中之重,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群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机关应当强化追赃挽损意识,将此项工作放在与定罪量刑同等重要的位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做好涉案财物清运、财产变现、资金归集、资金清退等工作,从而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保障被害人、利害关系人等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

第二,坚持刑民协调原则,依法平衡各方利益冲突。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工作往往牵涉多个权益主体,法律关系多元复杂,利益冲突较为突出。

从司法实践看,这一特征在非法集资、涉黑恶势力犯罪等案件涉案财物处置中尤为典型。

此类案件涉案财物规模庞大、权属复杂,刑民交叉现象较为普遍,处置过程中涉及多重法律关系,需要认真厘清,并面临利益平衡方面的要求与挑战。

在此背景下,无论是实体规则的明确还是程序保障机制的构建,均应遵循刑民协调原则与利益衡平理念,实现对多元权益主体诉求的平衡与保障。

第三,坚持正当程序与经济原则,确保公正、规范、高效处置。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开展,不可避免地会对权利人的财产利益造成剥夺或者限制。

为规范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司法权力的恣意运用,有效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有必要遵循正当程序原则,特别是赋予权利人实体知情权、程序参与权、表达诉求权以及相应的救济权利。

同时,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置过程中,公检法机关还应当注重评估、考量涉案财物的处置成本,选择最优化的处置方式,兼顾效益与适度原则,从而确保国家层面和公民层面均能实现利益最大化。

第四,坚持能动司法理念,积极进行有益探索和尝试。

针对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涉案财物保管流转不畅、涉案资产管理不善、对外债权追缴路径不明、权利救济机制不规范等突出性难题,公检法机关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转变工作理念与方法,创新工作机制,注重科技与数据赋能,充分吸纳社会专业力量参与其中,通过科技手段与社会力量,大力提高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

三、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规则与机制构建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开展,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并在遵循刑民协调原则、正常程序原则以及经济性原则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构建科学、合理的实体处理规则以及规范、可操作性强的程序运行机制。

1.引入“比例连带责任”规则,分层级、按比例确定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各被告人的退赔责任。

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被告人众多,各被告人所处层级、岗位职责存在差别,往往并不存在完整的共同故意或意思联络。

针对非法集资行为造成损失,实际控制人、组织策划指挥者、非法利益主要支配者承担完全连带责任并无争议;而除此之外的其他被告人,无论是按照“完全连带责任原则”还是“违法所得为限原则”承担退赔责任,均不合理,采取“比例连带责任原则”更为妥当。

所谓比例连带责任,即综合各被告人所处层级、岗位职责、过错大小、对造成损失的原因力等多重因素,对被告人施以部分比例的连带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被告人的责任在大概念上仍然属于连带责任范围,但赔偿的范围并非全部损失金额,而是只与自己责任、过错有关的部分。

如此处理,可使责任的认定及承担更具弹性,从而确保实质正义。

具体来说,对于一般的中高层管理者、团队长、业务员等,不应要求其承担完全连带责任,除依法追缴个人实际违法所得外,还可根据其参与造成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或按照个人实际违法所得的相应倍数合理确定退赔责任。

2.坚持刑民协调原则,兼顾被查扣财物性质及查扣顺序区分处理退赔顺位。

刑事被告人同时承担刑事、民事责任,其财产又不足以全部支付时,退赔被害人损失并非一律优先于普通民事债权清偿,而是要结合被查扣财物的性质以及查扣顺序等区分处理。

具体可作如下区分:一是查扣财物系赃款赃物或由赃款赃物直接转化而成的,退赔被害人损失应当优先于其他民事债权的执行;查扣财物系赃款赃物与被执行人其他合法财产混合而成,但赃款赃物所占比例明确时,同样应将相应比例的赃款赃物优先发还被害人。

二是查扣财物系赃款赃物之外的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一般应当按照查扣财物先后顺序决定退赔被害人损失与普通民事债权清偿顺位。

但是,涉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等一般作为第一顺位予以清偿。

三是对查扣财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民事债权人,一般应当优先于退赔被害人损失与普通民事债权清偿,但基于利益平衡与刑民协调原则的考虑,优先清偿范围至多限于债权本金。

另外,如果优先受偿权设立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或瑕疵的,可综合考量该过错与瑕疵情况,适当降低本金优先受偿比例。

四是对于刑事查扣的破产企业财产,系赃款赃物或赃款赃物直接转化而成的,可行使破产取回权,不宜纳入破产财产范围;对于刑事查扣的破产企业其他财产,宜纳入破产财产范围,被害人损失只能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参与分配。

3.注重价值协调与利益衡量,实现涉案财物追缴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协调适用。

刑事善意取得的概念与民事善意取得的概念不宜完全画等号。

涉案财物追缴过程中,需要协调好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的关系,平衡好被害人与善意第三人利益。

有必要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十条确立的善意取得标准进行限缩解释,不宜将清偿正当债务的所有情形均认定为善意取得。

对于行为人将赃款用于清偿正常债务以外的不良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或未到期债务的,一般不宜认定第三人系善意取得。

同时,可考虑建立“追缴法定期限”制度,通过时间要素平衡各方利益冲突。

二是关于购买服务型善意取得。

三是关于用于投资、购买不动产型善意取得。

行为人已将赃款支付给善意第三人,但因刑事案发等原因未能继续履行合同,第三人仅丧失交易机会的,不宜认定为善意取得;同时,因未继续履行合同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在追缴时应扣除该部分金额。

四是关于典当物品。

因受到有偿回复请求权的限制,不宜适用善意取得。

4.借助社会力量,注重科技赋能,提升涉案财物追缴处置工作质量与效率。

关于对外债权追缴工作的开展,则可分阶段、分层次进行:一是开通债务自助履行平台。

通过发布催收公告、短信等方式,督促相关借款人在公告期限内尽快登录平台,确认并偿还所涉债务。

二是对于已到期债权,可出具刑事裁定书追缴。

借款人在公告期限内未归还已到期债权,可由刑事审判庭分批、分金额区间出具裁定书直接追缴。

借款人对到期债权金额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提出,通过书面审查、听证等方式纠正。

三是对于未到期债权的追缴。

经借款人同意,可直接提前收取或裁定提前收取,或者视情冻结借款人账户内的对应债权金额。

四是集中开展失信惩戒。

对于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人,可与相关部门配合,集中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其中,对于小额借款人,基于比例原则的考虑,应审慎开展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是必要时可委托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对已到期债权通过民事路径追缴。

5.完善追赃挽损协同配合机制,实现涉案财物保管、流转、处置等各个环节的有序有效衔接。

各办案机关在追赃挽损过程中,有必要强化协同配合,完善以下工作机制:一是完善涉案财物查明控制机制。

二是完善涉案财物续封续冻衔接工作机制。

对于已采取查扣措施特别是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控的财物,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可在期限届满前出具委托函,委托侦查机关及时续行查扣,侦查机关予以协助。

三是完善涉案财物先行处置机制。

建立完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先行处置涉案财物的配套机制,确保先行处置工作落到实处。

6.构建完善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平衡保障多方主体利益诉求。

为妥善、规范处理案外人、利害关系人针对刑事涉案财物权属等提出的异议,有必要系统构建异议处理机制以及案外人、利害关系人权利救济程序。

通过对此类情形下的刑、民程序分流,并采取诉讼化改造方法,从而遏制实践中出现的“程序倒流”和刑事财产执行往返于刑事审判部门和执行部门之间悬而不决的现象。

针对异议处理中的具体问题,可建立合议庭评议、专业法官会议、审执部门联席会议、审判委员会的多级讨论机制,必要时搭建跨部门、跨专业的审判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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