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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死刑,中国现在是枪毙还是注射

2024-02-23 居家生活 2 作者:网友投稿

中国现在是枪毙还是注射

从血淋淋的斩首,到只会留下一个弹孔的枪决,死刑的血腥曾被极大限度的弱化。

虽然在历史的长河中,不同国家地区因为政治、文化差异,在死刑方式演进的过程中,异化出了绞刑、电刑等看似不血腥的死刑方式。

所以很长时间以来,我国刑法都是规定,以枪决的方式来作为死刑唯一的执行方式。

因为这样一枪毙命的方式,可以极大减少死刑时的痛苦。

相比之下同样坚持保留死刑的美国,却是绞刑、电刑花样众多。

直到1977年注射死刑在美国被首次实践之后,一种既可避免行刑时出现血腥画面,又能够减缓犯人痛苦的死刑方式应运而生。

不过由于注射死刑在出现的前期,依然存在不稳定的技术问题。

所以直到1997年注射死刑技术不断成熟之后,我国才开始采用这种方式。

虽然与美国相隔了20年时间,但我国依然是世界上第二个采用注射死刑的国家,并将注射死刑方式写入刑法,成为我国死刑可采取的方式之一。

之所以说是之一,是因为使用注射死刑的同时,枪决依然没有从法律条文中被剔除,两者同为我国合法的死刑方式。

那么这样的话,是否就意味着在罪犯在被判死刑时可以选择“死法”?答案是否定的。

虽然理论上两种“死法”都有可能,但是决定权却并不在死刑犯手中。

尽管从中国的传统文化上来说,注射死刑不会对犯人身体造成贯通伤口,能够更加体现民间所说的“留有全尸”。

但是枪决同样是速战速决,不会给犯人造成过多痛苦也是相对人道的方式。

从人道主义角度来说,两者并不存在本质上的优劣势,这也是枪决和注射死刑能同时在我国存在的原因。

死刑方式无法自选,那枪决或药物注射究竟谁来决定,采用不同的方式又有何具体考量?对于死刑犯来说,想通过注射死刑的方式保留所谓的“全尸”可以理解,但是对于死刑犯家属来说这却没有任何区别。

最终收到的只有一个小匣子和一份骨灰。

因为无论是枪决还是注射死刑,犯人遗体都需要在司法监督下进行火化后,才会以骨灰的形式交还给犯人家属。

对于这样的犯人,根本不存在执行方式上讨价还价的余地,采用枪决或是药物注射两者任何一种死刑方式,都是比较人道的,已经体现了中国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

至于究竟会采用哪种方式,最主要的还是取决于执行地司法部门的技术条件。

和枪决只需要找到一处合适的户外刑场不同。

注射死刑不可能在大庭广众之下进行,需要配备专门的行刑室和相关设备。

包括相互区别开却能够满足随时监控观察的受刑室和观察室,以及行刑时特制的行刑床、注射泵和判断死亡的脑电波监测仪等。

更重要的是想要操作这些设备,需要有一定医学技术的法医或法警,更多的时候执行还是由法警来操作。

所以我国曾经在注射死刑的推广过程中,各地法院还派遣过法警参加统一的集训,用拿枪的手摆弄起了“绣花针”一般的注射针头。

而且相比于开枪只是扣动扳机,对于法警来说如何控制药剂药量也是一门学问。

目前注射死刑采用的药物是巴比妥酸盐和肌肉松弛剂以及氯化钾,并且需要通过依次注入的方式进行。

前者都是让犯人昏迷和放松的药物,只有氯化钾才是最终的“执行官”,但是针对不同体质的犯人该用多少剂量则需要合理调配。

所以目前广泛推广注射死刑的地区都是经济发达地区,才能负担起这些设备器材的维护费用。

毕竟死刑并不是常见刑罚,相关设备的使用率很低。

但是除此之外,保留枪决还有另一层考量。

药物注射比枪毙更人道,那为何我国不取消枪决的死刑方式,仅仅是因为经济问题不好推广的原因吗?目前在我国经济发展较好的省份已经普遍都实行了注射死刑方式。

但是枪决依然有其不可被替代的价值,这个价值和保留死刑有异曲同工之妙。

如今社会治安越来越好,死刑出现的几率正大幅减少,并不需要大量的人员和维护设备。

况且从最高人民法院领取的,费用在400元左右的注射死刑所需的药剂,经济再不发达的省份如今也能够拿得出。

从2002年广东对女毒贩方晓红执行了中国第一例的药物注射死刑开始,到2008年辽宁省全面施行注射死刑。

绝大多数省份已经有能力执行药物注射死刑。

由此可见,保留枪决的死刑方式与经济的关联越来越弱。

并且药物注射死刑的人道性,不仅体现在被执行的死刑犯身上,更体现在执行的法警身上。

相比直接用枪械近距离射击犯人身体,药物注射虽然技术上要求更加细致严谨,但是对执行者造成的心理压力却小了很多。

可既然已经推广了优势更明显的注射死刑,那么保留枪决的优势又是什么呢?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法律威严性,和体现刑法对重大犯罪的威慑作用。

注射死刑虽然更加人道,也代表未来刑罚的发展方向,但是对于严重危害社会和人民的犯罪,这样死似乎显得太轻松了。

如果直接取消枪决,一些亡命之徒可能会更加嚣张,毕竟一枪毙命的惨状,相比昏迷一样睡着死去的方式更有威慑力。

这就像一些极力取消死刑的国家,一旦发生恶性的犯罪事件,不仅会出现无法严惩罪犯的诡异现象,更让政府公信力严重丧失,助长潜在的恶性犯罪。

例如2011年一名挪威极右翼男子射杀了77名无辜民众,最后却因为挪威没有死刑和无期徒刑,只被判处了21年监禁的所谓最高刑罚。

甚至罪犯还反过来状告,拥有单人房间、可以上网甚至拥有跑步机的监狱没人权。

所以我国不仅要保留死刑,并且在对罪犯施行更人道的注射死刑时,审慎的保留了更有威慑力的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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