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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劳动法,深圳市最新劳动法全部内容

2024-02-22 居家生活 4 作者:网友投稿

深圳市最新劳动法全部内容

以下这十三个劳动法问题都与深圳职工小伙伴息息相关大家一定要仔细阅读!在此附上一个简易的目录大家可以按需查看哦~

目录一、广大职工篇二、疑似或确诊新冠肺炎职工篇三、医护人员篇一、广大职工篇目前关于复工时间是怎样规定的?首先,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于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

其次,1月28日下午,广东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如果我未能及时返深,公司能不能以旷工为由把我开除?如果确因疫情未能及时返深复工的职工,属特殊情况,公司应当特殊处理,建议职工保留不能复工的相关证据,公司对此应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我所在的企业因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我还能领到工资吗?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我所在的企业仍然要求我们初七(1月31日)上班,企业不遵守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需要负法律责任吗?虽然国务院及省政府的《通知》中暂未规定不遵守的法律后果,但是之所以作出复工时间规定,是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目前,国家卫健委已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如果企业不遵守复工时间规定,继续强制员工提前复工,导致疫情传播或职工感染疫情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而实际上,除了民事责任外,如造成严重后果,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公司要求我们2月10日复工,但是假期太长了闲得慌,我主动回公司加班能算我加班费吗?一方面,不听从政府的复工时间安排不利于疫情防控,不利于职工本人的生命安全。

另一方面,在公司未安排的情况下主动加班,不符合法律规定主张加班费的情况,所以建议职工们还是老老实实在家休养,争取复工后以更好的状态开展工作。

公司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劳动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疫情防控期间,公司强制派我到武汉工作,并声称如不接受安排将按开除处理,我该怎么办?在疫情防控期间如果公司不考虑员工个人生命安全强制要求员工转到武汉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同时,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由此解除劳动合同后还可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未和我协商就将我调岗并降薪,这样合法吗?不合法。

否则,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得单方变更。

二、疑似或确诊新冠肺炎职工篇对于确诊、疑似新冠肺炎或者处于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应如何支付?对于这类职工,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职工被公司派往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是否属于工伤?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的规定,如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感染疫病的、或被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论处。

对于确诊、疑似新冠肺炎或者处于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公司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对于此类职工,公司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该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则应按照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续延至治疗期、观察期结束。

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医护人员、防控人员等相关工作人员能享受哪些待遇?可领取津贴。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当日工作时间累积超过4小时的,按照一天计算;在4小时以下的,按照半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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