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禁烟制度(关于公共场合吸烟的处理方法)
1、公共场所既不能吸传统“香烟”,也不能吸“电子烟”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已通过《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简称《条例》)修正案,并于2022年10月28日起正式施行。电子烟被纳入公共场所禁烟范围。
2、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以及部分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
(二)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
(三)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坐席和比赛、演出区域;
(四)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3、这些禁烟场所往往被忽略:单独使用的办公室、菜场、室外公交站点、饭店包房、公共厕所、楼梯间、电梯内。
4、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落实劝阻吸烟人员或者组织劝阻吸烟的志愿者;
(二)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
(四)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五)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六)对不听劝阻也不愿离开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向监管部门举报。
5、个人应做到不在禁烟场所吸烟,不吸游烟,吸烟应去室外吸烟点。
6、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不履行义务的,最高可处三万元罚款。
7、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最高可处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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