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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通报120迟救事件

2023-03-29 常见问题 437 作者:网友投稿

郑州通报120迟救事件

郑州120接线员浪费2个多小时,无法找到同在一座城市的河南大学的大门,最终延误了抢救一个突发脑出血的20岁花季女孩彭同学,导致其结束了年轻的生命。


6日深夜,郑州的处理通报来,开除救援中心调度员张真颖,另外,对中心调度班长代文欣、调度科长燕重远、副主任康晓琴,以及郑州市卫健委副主任原学岭,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及诫勉谈话的问责处理。


郑州120事件尽管有问题教材的连续曝光,有D2809列车事故和深圳一家国企高管夫人花式躺车库事件,以及一年一度的高考等热点事件的轮翻冲击,依然无法转移众多网友对郑州120事件的倾情关注,舆论一边倒,可谓人神共愤。


而今,张真颖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她丢的是工作,而彭同学丢的却是年轻的生命,让人无比痛惜。首先,人们不禁要问,如此缺乏人性,毫无专业常识,丢弃基本的职业操守的“三无人员”,究竟是谁把张真颖弄到这个攸关生死的重要岗位上去的?


再者,谁给张真颖身上注入了这种动辄嚣张讽刺别人的莫名戾气,让彭同学在临死的最后时刻,被这股无端升腾而起的丑陋怨气给狠狠地喷洒和教训了一次。

那么,这些岗位上是否还有这样的靠内卷式上岗,没有责任心,只知道怨天尤人,拿别人生命当儿戏的各类“关系户”呢?我们是不是该好好彻查一下,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然,类似的事故还会发生。


最后,建议全国医疗机构,永远保存这份惊天地、泣鬼神的灵魂拷问式的录音,每一个医护人员的上岗培训,都来好好地听一听,冲洗一下自己的耳朵和灵魂。

特别是对120接线员来说,需要认真和深度警醒,你接通的每一个求救电话的背后,都有一条面临危险的鲜活的生命。

郑州120接线员事件完整录音

6月3日,网友自述,他21岁的女儿就读于河南大学郑州龙子湖校区,大三准在校学生,5月17日突发不适后拨打120求助,但120迟到了近两个半小时才派出救护车,到医院抢救时已经没有呼吸,瞳孔放大,最终孩子离开了这个世界,并曝光了一段通话录音。目前,郑州市卫健委已成立专项调查组,正对该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将予以公布。


(来源:当事人微博截图)


录音中,郑州120接线员“河南大学在哪?在啥路上呀?用鼻子呼吸,不要用嘴呼吸……你一直不配合我,我帮不了你哎!这咋没音了呢?我感觉你没啥事啊!这都上大学了,二十多岁的人了……”等表述引发广泛争议,甚至有网友认为,接线员就是故意杀人,应该予以刑事处罚。那么本事件中,涉事的120急救中心及接线员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国家明文规定,急救中心(站)通讯系统应当具备呼叫号码和位置显示功能。

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依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的规定,急救中心(站)通讯系统应当具备系统集成、救护车定位追踪、呼叫号码和位置显示、计算机辅助指挥、移动数据传输、无线集群语音通讯等功能。

而《急救中心建设标准》中 “建筑设备标准”亦明确规定,急救中心宜配置与其功能和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有线通信系统、无线集群系统、计算机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本区域电子地图和卫星定位系统以及114数据库信息系统等。同时规定通信系统所应包含的急救信息系统中,包括三字段信息和地理信息系统。三字段信息就是电话号码、装机用户名称、装机地址等信息。

之所以做此规定,就是为了避免类似本次事件的因为地理位置不熟、报警人口音含糊、地名重复等原因造成的接警时间过长、询问现场地址过久等问题,从而能够大大缩短急救响应时间,提高调度的准确性与有效性。

医疗服务合同具有强制缔约的特殊性。

急救中心(站)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置、审批和登记,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急救中心(站)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指挥和调度,按照院前医疗急救需求配备通讯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

医法汇创始人张勇律师认为,急救中心属于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合同属于诺成、有偿、不要式合同,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患者在拨打120急救电话之后,急救中心也应当在接到“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者从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不得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因此,医疗服务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它的强制缔约义务,即使120在接到电话后并未派车前往救助,也应视为双方已经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并无规定接线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张勇律师表示,120急救中心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不仅有专业的医疗人员,也有非医学专业的工作人员。依据规定,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医师和护士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而对于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人员,要求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合格即可,因此接线员不需要具有医务人员身份。

接线员属于职务行为,民事责任应由120急救中心承担。

《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用人单位的能力相对于个人而言处于强势地位,由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责任,一方面可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另外,如果劳动者在履职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也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这也会督促劳动者尽职尽责的履行职责,强化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勤勉义务。故此在本次事件中,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急救中心,而非接线员个人。

在行政责任上,张勇律师认为,急救中心如因指挥调度等因素导致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卫生主管部门会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依据现有新闻线索,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仍需等待官方的进一步调查结果。

我们生活在大数据的时代,在生死关头却无法通过电话信息定位到我们的具体位置。如果急救中心都能够遵循《急救中心建设标准》《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和运营,本次事件就不可能发生。郑州市作为省会城市,其急救中心的建设,更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备通信系统,《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明确规定,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受理呼救信息后,应当在一分钟内发出调度指令;急救医疗中心(站)应当在接到紧急医疗救援机构调度指令后四分钟内派出急救医疗车辆和急救人员。希望各地能以此事件作为警示,开展自查自纠,按照规定升级通信系统,监管部门更要加强对院前急救中心的监督管理,避免类似悲剧的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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